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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作者: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编号: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有关开放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通过方式已取得座落于区(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为。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该物业符合上市标准。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己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使用期限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直,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双方向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房款合计元(大写)。(小写)。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元;立契、交割后,在甲方腾空物业并将房屋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全部结清,将钥匙交付乙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90%的房款;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个工作日内,乙方付清余款。

  第三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完毕。

  第四条:甲方在交付乙方物业时应确保物业腾空,水、电、暖、煤、物业管理费、房费已结清。

  第五条:乙方同意甲方物业管理单位对该物业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单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将支付给对方房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产权过户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暖气、物业费由甲方承担,过户后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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